《代收货款契约条款》
甲方
(客户):顺丰便捷代收客户(即“您”)
乙方
(顺丰):顺丰速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分公司或关联公司
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等相关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
定义
1.1“代收货款服务”是指乙方向寄件人(即甲方)提供快递服务并代寄件人向收件人收取货款的服务,并由乙方定期按约定的方式结算至甲方。
1.2“代收货款”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甲方指定的收件人代为收取的货款。
1.3“代收货款服务费”是指乙方提供代收货款服务的同时有权根据本合同向甲方收取的服务费。
二、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委托乙方代收货款的产品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或获得授权销售的产品,有产品合格证明、批号等,需保证在其正规、合法的经营范围内,并提供准确有效的收款凭证,且收款凭证所载金额与代收货款金额一致(如甲方与收件人约定无需代收货款凭证的,则不受此限)。
如因甲方未提供相应的手续证明文件而产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2.2 甲方不得交寄国家法律法规和邮政部门规定的禁寄物品,不得向客户提供残次、伪冒商品、侵权商品,在相关商务或邮购业务宣传中必须明确售后服务承诺及质量保证;
乙方仅负责托寄物寄递、收款,不对商品的权利瑕疵、质量保证及其售后服务承担责任。
2.3
甲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行业标准包装托寄物;没有法律法规要求、国家及行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托寄物派送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如托寄物对包装、码放、保存等有特殊要求,甲方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因甲方包装不合格或未提示特殊要求,造成托物损坏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2.4
收件人在付款前,有权拆开包装检验,但仅限于托寄物外观及数量的检验并视检,不提供任何形式的体验验货,包括手机不可插卡试用、服装或鞋类不可试穿、食品不可试尝试喝等,收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决定是否接受托寄物;
收方在验货后决定拒绝接受托寄物或者拒绝付款的,乙方将托寄物运返甲方时,甲方不得以收件人曾拆开包装或检验为由拒绝收回托寄物,亦不得以此为由主张托寄物派送延误、毁损、丢失或交易失败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2.5
收件人与甲方因提供商品、服务等产生的退款纠纷,甲方应积极配合处理并与收件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甲方无法妥善处理,且符合下述情形的,乙方有权暂停结算,并有权将未结算至甲方的货款进行冻结或退回收件人:
①自乙方通知甲方之日起3日内,甲方没有处理的;
②甲方不积极配合处理,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给乙方或乙方关联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例如妨碍正常生产经营。引发客户投诉,对乙方名誉造成损害威胁等情形。
③乙方有理由相信甲方利用乙方的代收货款服务进行诈骗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等异常交易的。
④监管机关、国家政府或其他有权机构要求乙方退回的。
货款退回后,甲方与收件人的货款纠纷,由甲方自行处置,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针对退货的运费,应遵循买卖双方合同的结果,若协商后收件人不同意承担运费的,则退货运费由甲方承担。
2.6 甲方同意乙方在下列情况下有权拒绝将托寄物交付给收件人并乙方有权不再另行安排派送,其后果由甲方承担:
(1)乙方已安排两次派送的,收件人尚未接受托寄物的;
(2)乙方已安排两次派送的,收件人尚未按照收款凭证所载金额支付货款的(如收件人不需要代收货款凭证的,则以甲方在运单中填写的代收货款金额为准);
(3)收件人支付货款的方式不符合乙方要求的;
(4)其它原因致使无法收款或者无法派送的。
2.7
甲方发现托寄物清单、派件清单、退货清单等运输单据用以记载托寄物收派、退回等相关的事实及异常情况,应在收到运输单据后的
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
以使乙方能够及时采取措施查找异常环节并及时采取避免损失扩大的措施。未在该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甲方已经确认运输单据所载的内容和事实。
2.8除非法律规定或法院判决乙方应当承担责任,甲方与收件人及任何第三方之间发生的一切异常交易及纠纷(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寄件、盲发快件、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侵犯第三方权利的产品等),均与乙方无关。甲方承诺采取一切措施保护乙方免于因异常交易及纠纷等受到收件人或任何第三人(含国家机关)的追究、干预或索赔,且乙方有权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拦截/扣留快件、提供甲方联系方式给收件人或索赔人、冻结/原路返还代收货款、冻结代收账号、终止合作)等措施以保护乙方、收件人和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且甲方应当赔偿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2.9甲乙双方共同约定,甲方发出的快件,寄件人用快件面单上的联系电话向乙方提出取消或更改托寄物品金额等的电话录音视为甲方取消或更改金额等的依据。
三、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1 对于甲方的所发快件,乙方有权进行开箱验货,
若甲方拒绝乙方收派员开箱验货,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3.2 对于托寄物的真伪、品质、规格、性能、市场价值、权利瑕疵等因素,乙方没有审查的能力和义务,鉴于此,
甲方确认
:在托寄物本身(含退回件)未发生损坏、遗失的情形下,用方不得以托寄物被调包,不是正品,质量/规格/性能不符、市场价值减少等事由向乙方索赔,
经司法部门裁判认定属于乙方责任造成的除外。
3.3
自确定无法收款或无法派送之日起,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反映情况,在保管期内免费为甲方保管托寄物,保管期为7天。在免费保管期内,如甲方与收件人协商一致,乙方可再次派送托寄物并代收货款;
如甲方与收件人未能达成一致,或者乙方未收到甲方处理意见的,乙方有权把托寄物退回甲方并通知甲方领取,返程费用由甲方承担。
3.4 甲方应在乙方发出退回托寄物通知后的5天内领取托物,否则视为甲方放弃托寄物的所有权,乙方有权自行处置托寄物。
3.5 对于已经妥投并收回货款的快件,收件人对商品不满意或产生疑问时,由收件人与甲方直接联系解决,
乙方不承担任何因托寄物相关的纠纷。
3.6 在提供代收货款服务过程中,乙方对于以下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1)因不可抗力,或托寄物本身的性质,或寄件人、收件人的自身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或延误派送、无法派送的;
(2)基于托寄物本身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非直接的损失;
(3)因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查扣托寄物而造成的损失;
(4)寄、收双方发生买卖纠纷后,寄件人未能妥善解决导致收件人对托寄物采取保全措施(如扣留托寄物)而造成的损失。
3.7 甲方每票代收货款金额须
在人民币
10万元(含)以内。
3.8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当发生乙方代理甲方向收件人退款情形时,乙方有权在当期返还货款中扣除该退款额后返还给甲方(乙方按合同规定收取的代收货款服务费不予退还甲方)。
当期返还货款不足时,乙方有权通过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上门收款、在下期返款货物中扣除等形式)追偿该笔退款。
3.9 若代收成功且暂存至甲方顺丰便捷代收账户(下称“代收账户”)的订单在代收成功后7天内出现了取消代收金额、减小代收金额或退货退款等情况时,
乙方有权从甲方的
“代收账户”扣取对应取消的代收金额、减小的代收金额或退款的代收金额。
四、费用与结算
4.1 服务费
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代收货款服务费,
甲方同意乙方直接从代收货款中扣除服务费。
对于代收成功的货款,乙方
按票计收
服务费。
代收货款服务费
=代收货款金额x服务费率
。顺丰便捷代收服务费为
:
单票代收金额
200元内(含)只收取1元/票服务费;单票代收金额200元以上按寄件城市所对应的服务费率收费,具体费率以甲方所下订单成功签收的日期对应的订单页面显示的服务费率价格为准。
相同日期不同寄件城市或相同寄件城市不同寄件日期的服务费率可能不同。
4.2 结算周期
返款至银行卡或支付宝的订单,乙方在完成甲方的快件妥投后且实际收到相应的代收货款即日起计算结算账期,当天派送成功的快件,正常情况下乙方在签收之日起的
8个自然日内操作返款(实际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或支付宝)。为更好地服务甲方,乙方有权根据甲方个人的历史订单情况、信用表现,调整甲方的结算周期。为避免歧义,返款以乙方收到相应货款为前提,否则乙方不承担返款义务。
4.3 代收货款服务费按人民币计算,
尾数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处理。
4.4 双方可定期对未结清的或尚存争议的代收货款、代收货款服务费及违约金等费用进行回顾、书面确认,并据此进行结算。
甲方授权乙方从应当支付给甲方的代收货款中直接抵扣下列费用
:
(1)乙方应得的代收货款服务费;
(2)甲方应支付的违约赔偿金;
(3)本合同规定的应退回收方的货款(含本返款周期前应退回的部分)。抵扣后货款仍有余额的,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将货款余额支付给甲方;代收货款不足以抵扣前述费用的,乙方仍然有权向甲方追讨,或者从下期代收货款中继续抵扣,直至相关费用抵扣完毕为止;
(4)乙方返款错误多支付的货款;
(5)甲方尚未结清的其他费用,如运费(含增值服务费)等。
五、特殊场景处理
5.1
乙方提供的代收货款服务涉及以下业务场景时,双方同意将按照如下规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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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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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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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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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改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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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单代收货款金额发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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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修改次数限2次
(2)特殊情形:经客服人工核实按需可增加1次
(3)收费规则:当快件已履行派送服务时,甲方更改/取消代收金额,仍需支付代收服务费。费用以更改后的金额按费率重算,与履行派送服务前服务费的 50
%两者取其高者计费,服务费将单独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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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滞留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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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货款快件派送不成功的当日开始暂存在顺丰网点的累计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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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滞留时间不超过7天
(2)特殊约定的情形:按需要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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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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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货款运单提供
1次派送后,因收方拒收而提供的再次派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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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下文的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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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再派次数限制补充说明:再派时若甲方的快件因收件方出现如下(1)-(5)的场景,则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如下规则限制再派次数,避免无价值的再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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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件拒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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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方拒收原因标签对应的再派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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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甲方快件整体拒收率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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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方快件再派拒收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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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快件改金额后派
送拒收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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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收件人投
诉至媒体升级
/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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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件人
外部投诉升级
/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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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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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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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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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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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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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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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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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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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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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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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品太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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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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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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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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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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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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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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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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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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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品样式/质量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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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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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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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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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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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物品变质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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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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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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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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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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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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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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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拒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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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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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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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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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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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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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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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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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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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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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未说明具体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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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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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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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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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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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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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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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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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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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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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违约责任
6.1因甲方托寄物质量缺陷或包装破损,致使其他托寄物品、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或造成人身伤亡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2 因乙方过错造成甲方托寄物丢失、破损、延误的,乙方应按下单页面上《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约定采取救济措施,向甲方进行赔偿。
如甲方已按托寄物的实际价值或投保金额获得赔偿的,托寄物的所有权及其相应的索赔权利即应转移至乙方所有。
6.3因甲方或其雇员的违约或侵权行为而导致乙方及其关联公司被卷入索赔、诉讼事件或提起诉讼,以及因此而使乙方遭受或承担不应有的损失、损害、花费(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及其他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及时就上述乙方及其关联方被卷入的索赔、诉讼事件进行抗辩并保证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与义务,或充分补偿或赔偿给乙方造成的损害、损失并承担相应花费。
七、
免责条款
出现下列情况,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7.1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
不可抗拒因素是指无法预测,无法控制或无法避免的客观因素或意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泥石流、洪涝灾害、火灾等自然灾害
;台风、暴雨雪、雾霾等恶劣天气;罢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法规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机关的行为、决定或命令;抢劫、飞车抢夺等暴力犯罪。
7.2 因甲方、收件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甲方没有如实申报托寄物资料;甲方交付的托寄物属于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禁止寄递或限制寄递的;收件人迟延受领托寄物;收件人认为托寄物不符合双方约定或其他原因扣留托寄物不予返还;相关权力机关、主管部门要求暂不返还托寄物或暂不退还货款,
7.3 基于代收货款可能获得的收益、利润、实际用途、商业机会、商业价值等任何间接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4 甲方提交订单时,须确保订单中用于返款的银行账户为甲方真实有效的收款账户,乙方将按照协议约定的规则向订单中甲方指定的账户返款,
请勿使用非甲方本人的账户,否则一切后果将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保密条款
8.1保密信息:本合同中所称保密信息是指信息披露方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一切秘密或机密的信息,或者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操作信息、IT信息、管理诀窍、市场信息、客户名单、合作价格、经营策略、财务报告以及数据、模型、样品、草案、技术、方法和其他信息及其有关的构想、概念和技巧。
8.2 保密义务
(1)一方应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方法对另一方所披露给己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一方在事先未取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的前提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公开、披露该等保密信息。双方均不得在本合同规定的业务目的之外使用保密信息;
(2)一方只能向己方需要获知保密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双方律师、财务人员、高管人员以及因业务运作应当知悉的人员等)披露保密信息,同时保证接收保密信息的该人员履行本合同的保密义务;
(3)一方在严守保密信息时,应给予其如同对己方拥有的具有同样机密性质的保密信息所给予的同样程度的注意力,但无论如何不得低于合理必要的程度;
(4)双方互负保密信息的期限是自双方开始接触、洽谈业务时所知悉对方信息时起至双方合作结束后3年止。
8.3 例外:一方对于下列信息无须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1)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披露时接收方已获知的,或者接收方未违反法律以及双方约定而通过正常渠道获知的信息;
(3)由一方独自开发获得的信息;
(4)对方未限制的第三者的披露或使用权利而披露的信息;
(5)基于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判或政府机关的要求或法律的规定,一方需披露的信息。但是,一方应在获知需要披露该信息之日起五个工作日之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其需要披露之事实;
(6)一方事前书面同意另一方向第三方披露的信息。
8.4
本合同有效期间或结束时,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返还或销毁保密信息时,另一方应当依对方的要求立即返还或销毁包含保密信息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保密信息材料(包括其复制品)。
8.5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商业秘密泄露的,应向对方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8.6
甲方保证其依据本合同向乙方提供个人信息符合网络安全法等适用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关于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定,且不违反其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甲方应保障乙方免于承担并补偿乙方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或约定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甲方同意遵守乙方官方网站所公示的隐私政策及其不时修订的内容,并且同意乙方及关联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和隐私政策收集、保管、使用、存储、披露及传输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及运单信息。
九、反商业贿赂条款
9.1甲乙双方都清楚知悉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9.2
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合同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需在合同中明示。
9.3 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第9.2条之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9.4 本条所称“其他相关人员”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合同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合同经办人的亲友。
十、合同生效、解除与终止
10.1
甲方在乙方提供的便捷代收下单页面勾选
“我同意《代收货款契约条款》”并提交代收货款订单后,即表示甲方同意合同中所有条款,该合同立即生效;
每一个代收货款订单在下单时均需要甲方勾选
“我同意《代收货款契约条款》”,该勾该的《代收货款契约条款》仅适用于成功提交的代收货款订单,合同的有效期与所提交的订单有效期保持一致;若订单取消或其它原因导致订单无效,则合同同步解除。
10.2在合同有效内,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立即单方面并解除及终止本合同:
1.甲方存在其他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行为;
2.甲方因违反协议第七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的相关条款导致乙方权益受到损害。
10.3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甲方所有应付费用立即到期,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完成对账并结清相关费用
十一、
其他
11.1本合同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且双方未能达成补充约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未规定的,按照有关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制定的服务标准执行(包括税务部门对于结算与发票提供、税率等的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参照相关行业的国际公约、国内外行业惯例执行。
11.2如果本合同任何条款被法院或政府机构认定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双方同意除无效条款外仍应执行本合同其它条款,部分有效条款在其可执行的范围内仍继续执行。本合同第七、八、十、十一条的约定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继续有效。
11.3本合同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予以解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
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